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是什么
法律分析:国家标准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》(GB 5084-2021)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、监测与分析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。该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、地下水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。城镇污水(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)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、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,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按该标准进行监督管理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
第二条本法所称水资源,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、利用、保护、管理水资源,防治水害,必须遵守本法。
海水的开发、利用、保护和管理,另行规定。
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,即全民所有。
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、水库中的水,属于集体所有。
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。
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,应当全面规划、统筹兼顾、综合利用、讲求效益,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。第五条国家保护水资源,采取有效措施,保护自然植被,种树种草,涵养水源,防治水土流失,改善生态环境。
农田灌溉水质标准
法律分析:国家标准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》(GB 5084-2021)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、监测与分析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。该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、地下水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。城镇污水(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)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、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,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按该标准进行监督管理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
第二条本法所称水资源,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、利用、保护、管理水资源,防治水害,必须遵守本法。
海水的开发、利用、保护和管理,另行规定。
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,即全民所有。
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、水库中的水,属于集体所有。
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。
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,应当全面规划、统筹兼顾、综合利用、讲求效益,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。第五条国家保护水资源,采取有效措施,保护自然植被,种树种草,涵养水源,防治水土流失,改善生态环境。
污水处理达到农业灌溉的指标
表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
序号水作旱作蔬菜
1生化需氧量(BOD5)≤ 80 150 80
2化学需氧量(CODCr)≤ 200 300 150
3悬浮物≤ 150 200 100
4阴离子表面活性剂≤ 5.0 8.0 5.0
5凯氏氮≤ 12 30 30
6总磷(以P计)≤ 5.0 10 10
7水温,℃≤ 35
8 pH值≤ 5.5~8.5
9全盐量≤ 1000(非盐碱土地区),2000(盐碱土地区),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
10氯化物≤ 250
11硫化物≤ 1.0
12总汞≤ 0.001
13总镉≤ 0.005
14总砷≤ 0.05 0.1 0.05
15铬(六价)≤ 0.1
16总铅≤ 0.1
17总铜≤ 1.0
18总锌≤ 2.0
19总硒≤ 0.02
20氟化物≤ 2.0(高氟区) 3.0(一般地区)
21氰化物≤ 0.5
22石油类≤ 5.0 10 1.0
23挥发酚≤ 1.0
24苯≤ 2.5
25三氯乙醚≤ 1.0 0.5 0.5
26丙烯醛≤ 0.5
27硼≤ 1.0(对硼敏感作物,如:马铃薯、笋瓜、韭菜、洋葱、柑桔等)
2.0(对硼耐受性较强的作物,如:小麦、玉米、青椒、小白菜、葱等)
3.0(对硼耐受性强的作物,如:水稻、萝卜、油菜、甘兰等)
28粪大肠菌群数,个/L≤ 10000
29蛔虫卵数,个/L≤ 2
出水能达到这个标准你就可以回用灌溉了!
农灌水排放执行标准
日前,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
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》
(GB 5084-2021),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。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同志就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修订的背景、原则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。
问:《标准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?
答:《标准》于1985年首次发布,1992年和2005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,本次为第三次修订。2005版《标准》实施以来,在规范农田灌溉水质、确保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随着我国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(以下简称“土十条”)的深入实施,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及其管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,修订《标准》十分必要。
问:《标准》修订的目的主要有哪几方面?
答:一是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。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《水污染防治法》及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均对修订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、制定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提出明确要求,以防止污染土壤、地下水和农产品。因此,修订完善2005版《标准》是土壤和水污染防治的基础工作之一。
二是标准整合衔接的要求。我国在规范农田灌溉水质方面,除《标准》外,还有《灌溉水中氯苯、1,2-二氯苯、1,4-二氯苯、硝基苯限量》(GB 22573-2008)和《灌溉水中甲苯、二甲苯、异丙苯、苯酚和苯胺限量》(GB 22574-2008)2个国家强制性标准。本次修订将上述2个标准整合到《标准》中,新版《标准》发布实施后,上述2个标准同时予以废止。
三是明确监督管理责任要求。2005版《标准》中没有对实施与监督的内容作出规定,根据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有关要求,本次修订明确了农田灌溉水质监督管理主体为地方人民 ***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、水利主管部门。
问:《标准》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?
答:
一是依法合规。严格按照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《水污染防治法》和“土十条”相关规定,提出农田灌溉水质相关要求。
二是保护优先。以土壤、地下水环境质量和农产品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,对照《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,对8种重金属指标(镉、汞、砷、铅、铬、铜、锌、镍)进行了认真研究,并在《标准》中增加有毒污染控制项目,防范环境风险。
三是合理可行。针对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现状,推动分质用水,